四川外国语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管理文件    教研   2015-10-21

(川外教〔2005〕9号,2014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拓宽学生知识面,全面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课程设置原则

1.有利于学生了解人类最基本的知识和掌握最基本的思维方法。

2.有利于加强学生人文素质、科学素质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3.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第三条 开课程序

详见《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开设新课的规定》。

第四条 教学管理

1.教务处每学期期末向全校学生公布下学期拟开公共选修课,供学生选课。

2.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编制公共选修课课表,通知教师开课。

3.公共选修课学时一般为每周2学时,一学期32学时。

4.教师应当积极备课,认真上课,对学生应加强考勤,严格管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不记分。

5.公共选修课考核一般安排在最后一次课随堂进行,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五条 学生选课程序及要求

1.学生从一年级开始,每学期可选修两门公选课,毕业班学生第八学期一般不参加选课。

2.根据我校课程设置情况,选修课满量标准为: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选修6门(其中公共选修课程3门、专业任选课程3门)且成绩合格者,学校承认其选修满量。未按规定修满课程门数者,不予毕业。

3.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开课。已选该门课程的学生,允许另选一门其它课程,但必须在通知停开后一周内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另选手续。

4.凡选修申请被确认而未申请免修的选修课程,学生应当参加听课和考核,否则,以旷课和旷考处理。未办理选修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核无效。

5.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重考或重选。不及格的选修课程成绩不予登记。

6.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教务处公布的公共课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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