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管理文件    教研   2015-10-21

(川外教〔2003〕2号,2014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与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议并进行决策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在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研究、指导与决策。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在职教学管理干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主要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由校长任命,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七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本人可提出辞聘申请,也可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为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设秘书长1人,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及学校的办学定位,提出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并进行决策。就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新老专业设置与改造的可行性论证、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等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予以审议并监督执行。

2.指导、协调全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工作。

3.根据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教学基本建设(课程、专业、实验室、学风、教学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教材等)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4.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对教学工作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

5.评选各类优秀教学奖、教学立项、教材立项及教学成果,并向上级单位推荐。

6.审核、验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向上级单位推荐各种精品课程或优秀课程。

7.评审、验收教材建设项目。

8.督促检查各院系贯彻落实学校教学工作部署和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如下工作方式开展工作:

1.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

2.不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对某一方面或阶段性的工作进行交流、总结;

3.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方为有效;

5.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有义务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向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修订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机构示意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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